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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与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与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合作协议书

 

    根据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建立全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相关精神,为推动全省科技、教育与经济互动,加强实施产学研联盟政策,高校与大中型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双方积极交流、共同发展,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简称甲方)和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调,愿意通力合作;就双方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总则

    双方筹建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以甲方为牵头单位,联合乙方建设研究生层次的人才培养平台。为加强实施产学研联盟政策、落实人才培养的共性政策、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控、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双方同意建立合作关系,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顺利建立积极推进。

 二、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

    1、与乙方展开合作的具体专业,为该合作专业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研究生在院学习期间安全、学习、生活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援助和项目合作研究。

    3、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大纲要求和企业需求;初步确定每批次联合培养研究生人员的人数和具体要求提前二个月与乙方联系,共同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安排。

    4、根据双方确定的专业学科和研究方向,遴选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作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兼职导师。

   5、负责做好应由甲方完成的与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的其它工作。(二)乙方

    1、根据双方确定的合作学科和研究方向,推荐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成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兼职导师。

    2、乙方利用相关的资源优势,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便利的研究条件。建立研究生在乙方学习期间安全、学习、生活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3、负责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研究生在乙方从事研究期间,保证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住宿。

    4、负责做好应由本单位完成的与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的其它工作。

  三、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处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由甲乙双方共有,发表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以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科技奖励申报由双方人员协商确定,学生在相关学术成果中的署名单位至少有1必须为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所参加研究的项目成果,归项目立项方所有,联合立项的项目成果归双方共有。

    2、由联合培养研究生本人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主要归项目立项方所有,非立项方拥有成果使用和继续研发的权利。联合培养研究生离开乙方单位时,必须向乙方移交乙方作为立项方所拥有成果的全部技术和相关资料。

    3、联合培养研究生有权使用论文工作期间本人的研究工作和成果撰写学术论文(涉及机密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的处置权限按兰州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管理规定执行。

 四、合作时间

    合作时间为三年,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可长期合作。首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新的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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