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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

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资产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节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节 院务委员会

第四节 工会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财务、分配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合白银市相关企业与兰州理工大学新材料领域的科研资源,推动建立新材料产业协同创新机制,提高白银市科技创新水平,增强科技对新材料产业的支撑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推动白银新材料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兰州理工大学、白银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多方友好协商,决定在白银共建“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究院为多方共建,兰州理工大学主管的科技型事业法人机构。为了规范研究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兰州理工大学合作共建“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框架协议》、《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筹建方案》、《2014年11月18日合作共建“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座谈会会议纪要》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兰州理工大学白银新材料研究院。机构地址:甘肃省白银市。

第三条研究院为独立事业法人,实行独立运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兰州理工大学和白银市人民政府的协同管理。

第四条建院原则:实体建院、政府引导、学校主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融入产业、成果支撑、利益激励、逐步发展。

第五条研究院宗旨:按照“白银急需、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依托兰州理工大学在材料加工、有色冶金、过程装备和石油化工等领域的科技与人才优势,围绕白银市新材料行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创建集科研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企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白银市新材料行业的总体技术水平,为兰白科技创新试验区和甘肃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资本资产

第六条研究院的开办资金为1000万元。由兰州理工大学、白银市人民政府、市相关企业共同出资建设。

第七条研究院的基础设施由白银市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研究院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研究院依托兰州理工大学在材料加工、有色冶金、过程装备和石油化工等领域的科技与人才优势,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化工、能源、碳素和生物等新材料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分析检测、技术

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技孵化、技术转移与推广、工程与产业政策咨询等相关科技服务工作,同时还进行有色冶金、过程装备、机械加工等其它学科领域的科技合作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条兰州理工大学、白银市人民政府、市相关企业共同组成研究院理事会,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有利于各方工作协调和推动研究院的发展,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5-7个常务理事单位和其他理事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17名组成,其中兰州理工大学委派5名,白银市人民政府委派3名,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白银科技企业孵化器、白银有色集团公司、靖远煤业集团公司、甘肃银光集团公司、甘肃稀

土集团公司、华鹭铝业公司、西北矿冶研究院、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郝氏炭纤维有限公司、甘肃柯登精密铸造泵阀有限公司、各委派1名。理事会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人。理事长由兰州理工大学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研究院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研究院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二)聘任院长、副院长,确定薪酬标准,年底对院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

(三)审议批准院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和修改研究院章程。

第十四条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应1/3以上理事会成员要求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研究院院长担任;设副秘书长1名,由白银市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节 技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决策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院长负责聘请省内外新材料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技术专家形成技术委员会,理事会聘任,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和科研方向提出建议;

(二)对研究院的重大任务、重大项目进行评估;

(三)对研究院的科研计划、中试平台建设和投资方案提供咨询。

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处召集,主任主持。

第三节顾问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顾问委员会由省内外熟悉和关心白银市经济发展与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为研究院提供咨询、政策或社会影响支持。

第四节院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院务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所(室)主任组成。

第二十六条院务委员会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院长由兰州理工大学提名,副院长由兰州理工大学和白银市人民政府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为三年。院长负责研究院业务和行政事务。

第二十七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方案;

(三)组织研究院的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科技孵化、对外合作、咨询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

(四)决定研究院的内部机构设置,聘用和解聘中层干部,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拟订研究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院长在不能履行其职务的情况下,由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第四节 工 会

第二十九条研究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开展工会活动,交纳工会会费。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研究院依法建院,独立运行,设置独立账户并做年度预决算,企业化自主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兰州理工大学提供研究院筹建经费100万元,配置分析仪器及检测设备,安排、协调科技人员派驻研究院,将兰州理工大学现有新材料研发团队纳入研究院,作为研究院的固定技术团队进

行管理。建设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白银分园,并入驻白银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十二条白银市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提供研究院基础建设条件,提供研究院启动经费300万元,建设前5年每年提供运行经费100万元,并协调白银市相关部门和企业与研究院的合作事宜。

第三十三条其他理事单位参与研究院建设工作,并履行和享有以下义务与权利。

(一)按年度缴纳会费:常务理事单位不少于10万元,理事单位不少于5万元。

(二)提供共享平台信息,对研究院开放中试及试验设备等资源平台;

(三)将产品开发及技术难题优先纳入研究院研究计划。

(四)每年按时缴纳会费,享有参与理事会审议研究院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报告,并提出技术服务与研发要求的权利。

(五)委派相关技术工程人员入驻研究院合作开展研发工作。具体技术研发与攻关课题以项目形式洽谈、组织和落实。

第三十四条研究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通报工作计划、建设运行情况、重大科研成果、新材料技术领域动态信息和预决算报告等事项。

第五章 职 工

第三十五条研究院职工实行聘用制。理事单位委派到研究院工作的人员,原隶属关系不变,身份不变。

第三十六条研究院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聘用、解聘、辞职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条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分配

第三十七条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白银市有关政策,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研究院资金使用实行院长统一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研究院按照理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院长审批。非预算发生的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单笔5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研究院每年年初向理事会编制当年财务预算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每半年应向理事会成员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十一条研究院接受白银市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研究院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应当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

(一)理事会作出决议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

(三)其他需要解散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研究院组织清算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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